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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3章 没有标题(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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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直视王倩,目光如炬:“我想请问一下辩护人,被告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视频前,是否持有完整的原始视频?”

王倩脸色微微一僵。

张伟进攻道:“毫无疑问,她持有!拍摄视频是一个连贯性的动作。被告人不可能在录制时,遇到对自己有利的画面就点一下录制,遇到对自己不利的画面就关掉录制,到了下一个对自己有利的瞬间再精准开启吧?”

“既然被告人手机里持有完整的视频,但她最后发到网上的,却只有截取出来的最激烈的数秒钟,并且配上了与事实完全不符的重罪指控标题!”

“这种精准剔除不利证据的主观状态,还能用什么‘事发突然、感受偏差’来解释吗?”

张伟转头看向审判台:“审判长!冲突爆发的那一刻,我们尚且可以说是情绪上头有点偏激,这是人之常情,也是法律能够包容的。”

“但是,冲突结束之后呢?”

“从冲突发生,到被告人回到家中、打开剪辑软件、裁切视频、添加滤镜、配上惊悚音乐和恶毒文案,这中间过去了多久?几个小时!”

“这段时间足够一个情绪失控的人冷静下来了吧?”张伟的声音掷地有声,“在剪辑视频的时候,被告人必须一帧一帧地重新翻看完整的视频记录!在这个过程中,她清楚地看到了男童的水平推搡,清楚地看到了摊主的无奈解释!”

“但她依然选择隐瞒真相,恶意剪辑!这就彻底排除了所谓的情绪激动!这进一步证明了被告人是在极其冷静的状态下,恶意操控网络舆论,其主观恶性极大!”

“不仅如此!被告人在发布不实视频后,还将这个被精心剪辑过的视频,同步分发到多个专业网暴群组中,并号召群友使用相同的污名化话术去攻击被害人!”

“这种持续的、有组织化的传播行为,足以彻底排除‘一时认知偏差’的可能。这恰恰证明了她具有‘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散布’的直接故意!”

“公诉人根本不需要去证明被告人每一秒钟都明知虚假。只要证明她在剪辑、发布和指使他人传播的过程中,对视频内容中抹去前因后果的核心不实部分具有明知,这就足够了!”

张伟举起手中的法条,目光直逼辩护席:“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该条款中的‘明知’,属于主观构成要件,根本不要求行为人自己主动供述承认!法院完全可以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行为方式、事后表现等客观证据进行直接推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亦明确允许,通过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修改记录、聊天记录等进行审查,来认定行为人的主观状态!”

“控方据此主张!现有证据足以推定被告‘明知’视频内容存在虚假!在被告持有原始完整视频、存在后台私信索要财物的自认记录、以及煽动话术前后矛盾等海量客观证据面前,法庭可以直接依据其客观表现推定其主观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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