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8 章(2/2)
“終于結束了……又是一樁執念纏身的陰陽舊案。雖然有情人沒能終成眷屬,還好最後得以釋懷落幕,也算圓滿。”
阿正輕輕收起那封已然完成使命的舊信,擡眸望向巷頭灑落的皎潔月光,嗓音清淡溫和:“不是結束,是跨越半生的告別。”
是兩個赤誠之人,隔着生死歲月,終于好好和彼此、和過往、和遺憾,說了一聲再見。
叉燒叔悠悠飄蕩在兩人身側,看着安寧空寂的胭脂巷,輕聲感慨,眼底藏着無盡的唏噓:
“西環百年老街,磚瓦藏悲歡,巷陌埋執念。”
“人間有多少未圓的情,陰陽就有多少不散的魂。”
“一樁相思執念落幕,自有新的舊怨浮出水面,怪事永遠不會斷絕。”
話音一轉,他語氣帶上了熟悉的吊詭笑意。
【附:西環警署結案報告】
案件編號:XP-930917
案件類別:鄰裏恐慌、環境異常擾民事件
辦案警員:方正氣、馬骁
呈報長官:周晉南
結案日期: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七日
一、案情摘要:
一九九三年九月上旬起,西環胭脂巷多位居民陸續反映巷尾空置多年之錦繡胭脂鋪存在異常現象。
街坊報案稱:入夜後巷內持續彌散舊式胭脂水粉香氣,香味定點萦繞舊鋪範圍,天亮自動消散;多名住戶夜間目擊空置鋪內出現模糊女性人影,疑似夜間異動,致使整條胭脂巷居民人心惶惶,夜間不敢外出,鄰裏流言滋生,引發群體性心理恐慌,對片區治安秩序、居民正常作息造成輕微不良影響。
本局接報後,派員前往現場實地核查、走訪取證、通宵蹲點排查,現已查清全部誘因,事件隐患清除,鄰裏情緒平複,特此結案歸檔。
二、現場勘查情況
1.場地概況:涉案錦繡胭脂鋪位于胭脂巷巷尾,民國老式騎樓建築,鋪面空置封存幾十載,門窗老舊封死,室內積塵厚重、蛛網密布,長期無人居住、無人打理,屬于廢棄閑置老舊商鋪。巷道幽深背光、通風偏弱、濕氣淤積,常年陰涼,易滋生環境異味與心理臆想。
2.物理排查結果:現場無人員逗留痕跡、無外來人員非法出入痕跡、無違規經營、無香氛擺件、無化工異味源頭。室內陳列舊式胭脂盒、梳妝器具、綢緞布料、手寫信箋、手工嫁衣等老舊物品,保存完好,為幾十載前遺留舊物,無現代揮發香精、無刺激性氣味源頭。
3.異象排查結論:街坊所述“夜間胭脂香、白衣人影”,無實質性人為作案痕跡。經通宵蹲點觀測、環境采樣、鄰裏交叉取證,判定異常現象來源于老舊器物長期封存的沉積氣味、陰暗光影視覺誤差、群體性懷舊心理暗示、老舊空置場地磁場失衡疊加所致。
三、走訪取證情況:
走訪胭脂巷八位常住老街居民及老街高齡長者,核實錦繡胭脂鋪歷史沿革:該鋪為民國末年本地老字號水粉鋪,原經營者蘇姓女店主,幾十載前因故離世。店主生前手藝精良、性情溫婉,畢生深耕古法胭脂制作,對感情執念深重,因早年遠洋婚約落空、親人歸期無望,長期郁結于心,最終于鋪內自盡。
據老街口述史料,店主一生善良,無結怨、無仇隙、無害人記錄,生平唯餘一場跨越半生的情感遺憾。本次街坊恐慌流言中所謂“鬧鬼、女鬼擾民”,均為居民對未知異象的主觀臆測與誇張傳述,無任何傷人、擾人、滋事的實質擾民行為。
四、事件溯源與誘因說明:
經核查梳理,本次異常擾民事件核心誘因,并非人為滋事、并非怪力亂神,本質為陳年遺憾執念引發的環境異象、心理應激事件:
1.舊鋪封存幾十載,留存大量古法胭脂、天然花材、手工香粉,器物長期密閉封存,濕氣發酵、氣味沉積,夜間氣溫降低、巷風回流,沉味彌散,形成定點、定時的舊式胭脂香氣。
2.老舊騎樓光影昏暗、窗框倒影、布料陰影疊加,夜間極易形成人形虛影,造成視覺錯覺。
3.街坊世代相傳的老店往事,長期形成心理暗示,多重因素疊加,最終引發群體性恐慌。
4.溯源歷史舊檔:涉案店主當年未婚夫沈某,民國末年遠洋出海遭遇海難失蹤,坊間判定全員罹難。實則沈某僥幸生還、失憶漂泊南洋,數年後恢複記憶曾歸港尋親,因鄰裏信息偏差、年代訊息閉塞,二人終身陰陽錯過、兩兩遺憾。該段跨時代、跨山海的雙向遺憾,為本次長期環境異象、街坊異象傳聞的深層溯源根源。
五、處置經過與整改措施
1.現場安撫:辦案人員連續兩晚駐守胭脂巷,現場辟謠、安撫鄰裏,逐一解答居民疑慮,破除鬼神流言,穩定片區民心。
2.隐患清理:對錦繡胭脂鋪外圍雜物、積塵、腐朽物料進行簡單清理,疏通巷道通風,驅散長期淤積的陳舊氣味,消除物理異象源頭。
3.檔案核查:調取本局五十年代華僑歸港舊檔、遠洋出海記錄、老街人口登記資料,完整查清沈、蘇二人舊事全貌,補齊歷史空白,徹底終結流言源頭。
4.人文疏導:确認當事人無任何害人戾氣、無擾民意圖,執念已随真相落地、遺憾圓滿消解,巷道異常氣息完全消散,場地恢複平和,無後續隐患。
六、結案結論:
本案無刑事案件成分、無治安違法情節、無人為滋事擾民、無危險隐患。
所謂夜半胭脂香、旗袍人影異象,系老舊場地環境沉積、光影誤差、歷史人文遺憾、群體性心理恐慌疊加形成的民俗類異象事件。現異象完全消散,街坊流言終結,居民作息恢複正常,片區治安穩定。相關陳年舊事、民俗異象不作公開通報,僅內部歸檔留存,避免再次引發鄰裏臆想恐慌。
本案予以正式結案。
呈報人:方正氣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七日
西環警署歸檔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