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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0章 宁衡先洗掉两项罪(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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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衡有七项罪。

三司第一次复审,洗掉两项。

还剩四项继续审。

另有一项连坐,先停。

这不是大获全胜。

但终于不是一句话把全家一起判完。

三月二十,大理寺开公开复审庭。

刑部、御史台各派两名复核官。宗正寺负责宁氏族籍与没官财产记录,礼部只核恩旨是否仍需颁行,不主持定罪。

庭外允许百姓旁听三十人。

不许带兵器。

不许高声替任何人喊冤。

赵铁嘴排到第十二位,进门前被查出袖里藏着一块写“宁家翻案”的木牌。

差役没收木牌。

赵铁嘴解释:“反面还写没翻。”

差役翻过来。

反面果然写“还早”。

两面都没让他带进去。

公开复审不是茶楼押大。

七张罪名桌从靖北京邸移到大理寺侧堂。两块旧门板也跟着来了,宗正寺书吏看见以后,终于承诺三日内赔新门。

苏听澜立即让他签字。

天下公义尚未全到。

门先到了一半。

宁知微坐申请人席。

没有遮面。

案前名牌写宁知微,不写宁氏遗属,也不写临时化名沈微。原判尚未撤销,她依旧属于罪眷旧籍;今日允许以本名参加,是三司给复审申请人的程序身份,不是提前平反。

陆沉舟坐证据关系人席。

苏听澜管公开抄件和四十三户现状表。

叶惊霜右腕已经获准拆掉固定板,仍不持刀,只负责证人通道与两次辨声记录。

乌弥月提交北朔同期军帐路线抄件,不在通敌项中替大雍作最终判断。

谢红绡提交宁衡假绝笔、红楼纸张做旧和证人受提示风险明。

顾昭宁提交十五年前盐价、军需箭账及陆家旧箭责任回避书。

闻人清主持证据目录,不参加最后四官表决。

第一项,贪墨盐铁。

原判主张宁衡将东盐三百引折银一万二千两,经何松商路转入宁家。

现有事实是,宁衡疑似亲笔将三千四百引改为三千一百引,批“河损三百,不得入军耗”。笔迹两名核验人均判高度相合,纸墨年代与校勘册主体相符。

改数存在。

贪墨去向不存在。

何松第九日起受命查水路,不能证明替宁衡运银。宁宅一万二千两收银条纸张晚两年、先印后字,证据资格不足。苏柏短札又称乙九末页被其带走,可能导致账数无法闭合,但短札真实性和末页内容仍待查。

三百引是真河损、虚报被删还是被另行转移,尚无结论。

刑部复核官问:“既有改数,缘何不维持贪墨?”

闻人清答:“擅改与贪墨不是同一行为。贪墨须证明非法占有或使特定人非法占有。现无财物流向。”

御史台一人主张保留有罪推定,理由是末页由宁衡同伴带走,缺证后果不应由朝廷承担。

宁知微道:“苏柏带走末页的责任可以查。不能因为证据被第三人拿走,便把原判猜测当成已经证明。”

四官第一次表决。

三票认定原判贪墨证据不足。

一票保留。

裁定不是“宁衡从未擅改盐数”。

是撤除以一万二千两贪墨为基础的既定有罪效力,转查改数权限与三百引去向。

第二项,私通北朔。

原判的北朔皮纸可在边市购买。

王帐骨扣只有正面月纹记录,没有背面编绳磨痕原物。

两名驿卒一人病故,一人翻供后死于流放,最初“亲见交图”与后来“只见户部官服背影”互相冲突。

乌弥月提交的北朔军帐表明,所谓十三仓换防图标注东仓空虚之日,北朔骑兵实际在西北两百里外护送老汗药队,没有利用该处缺口。

“这只能证明那一队没有利用。”乌弥月主动明,“不能证明北朔无人收图,也不能证明图是假。”

通敌还缺交付对象、交付内容和敌方响应。

首辅方送来的曹恭证言“陆骁所谋可成”,可以支持宁衡与边镇存在隐秘计划,不包含北朔,也没有上下文证明计划为何。

四官第二次表决。

四票一致认定原判通敌证据不足。

不是证明宁衡从未与北朔人接触。

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向北朔交付军情。

侧堂外没有人欢呼。

三十名旁听者都被提前告知,扰乱便清场。

赵铁嘴忍得很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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