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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章 是制度设计,不是被告独创(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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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子很快到了开庭当天。

审判长敲槌:“现在开庭。本案系原告王武诉被告平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

法庭调查开始。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宋贵站起来:“诉讼请求一项:请求确认被告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违法。

事实与理由:原告实名举报本地博物馆文物编号异常后,四十七天内连续受到十二个部门十二次定向检查。

被告于举报后对原告经营六年的小吃店后厨地漏作出缝隙超标两毫米的责令改正通知,未告知陈述申辩权利,未说明检查标准依据,未提供投诉工单核验记录。

被告虽在诉讼中撤销该通知书并重新作出,但原行为对原告造成的实际影响已经发生,原告对该行为的违法性评价具有确认利益。完毕。”

审判长转向被告席:“被告答辩。”

赵律师站起来:“答辩三点。

第一,被诉通知书已于诉讼中撤销,原行为法律上已不存在,原告坚持起诉无实际意义,请求驳回起诉。

第二,被告对原告经营场所的检查系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内规定动作,与举报行为无因果关系。

第三,原通知书虽载有逾期不改正将查处表述,但未实际处罚,程序瑕疵已通过撤销重作自我纠正。

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对被告答辩有无回应?”审判长问。

宋贵:“有。留到质证说。”

审判长点头:“争议焦点归纳为三项:

一、原告对被诉原行为是否具有确认利益。

二、被诉通知书是否违法。

三、被告提交的年度抽查计划能否证明被诉检查合法。

双方有无异议?”

“没有。”宋贵说。

赵律师顿了顿:“没有。”

“被告举证。”

赵律师开始提交证据。

主体资格、现场检查笔录、通知书原件、送达回证,一沓一沓往桌上摆。

“......第五组证据,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及备案材料。

原告所谓举报前零检查、举报后密集检查的时间关联叙事,被这份备案计划直接切断。

请合议庭注意,这份计划不是被告事后补的,是几个月前就备了案的,备案机关可查,编号可验。

如果原告认为文件形成时间有问题,可以申请鉴定,被告配合。”

旁听席上刘建国往后靠了靠,翘起二郎腿。

宋贵把材料接过去。

“赵律师,这份计划,我先把话说前头,真实性暂时不发表意见,保留申请鉴定的权利。

但我有几个问题,请被告当庭回答。”

审判长点头:“原告可以发问,控制在质证范围内。”

“第一个问题。”宋贵把材料转了个方向,让展示屏拍到第三十七页,“这份计划里,市监局对王记煎饼铺的抽查事项,写的是什么?”

赵律师看了一眼:“食品经营许可及公示信息,以及后一页的后厨卫生及排水设施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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