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69章 大家都是这个样子!(2/2)
法庭内,审判长重重敲响法槌,压下了旁听席上的一丝躁动。
公诉人喝了一口水,润了润已经沙哑的嗓子。面对王倩的负隅顽抗,他的眼神没有丝毫动摇,反而更加锐利。
“审判长,辩护人试图用‘情绪化表达’来为被告人开脱,但这完全是在刻意掩盖被告人行为背后的真实动机!”
公诉人翻开另一份卷宗,语速平稳却掷地有声:“如果说单次事件,还能牵强附会成情绪失控。但在这长达五年的时间里,被告人几乎在同一时期,连续对餐饮经营者、未成年人监护人、高铁乘客等毫不相干的群体发起密集的网络攻击!”
“这三十七起案件,有着惊人一致的行为逻辑!”
公诉人举起一份后台数据鉴定报告,直指被告席上的陈锦婷:“经查明,被告人每一次在网络上发布所谓‘维权曝光’视频后,其个人账号的粉丝量都会迎来一波暴涨。而在舆论发酵、热度达到顶峰时,被告人通常会在后台向被害人索要巨额的删帖费与和解费!”
“这是‘表达主观感受’吗?!”
“如果说是,那请问什么才叫寻衅滋事?”
“请问公诉人需要拿出什么样的证据才能完成本案的指控?”
“公诉人认为,这么一套完整的制造冲突—扩大流量—索取利益的工作流足以证明其主观明知,且恶意造谣生事!”
公诉人的声音在大法庭内回荡:“这套吃人血馒头的引流闭环,足以反推其主观上绝不是单纯的维权,而是将网络暴力作为了自已无本万利的牟利工具!”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除非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
“但在本案的三十七起事件中,被害人有什么责任?他们只是在正常经营、正常乘坐交通工具,却被被告人强行拉入舆论的绞肉机!”
公诉人猛地拍响桌面:“同时,《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要求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在网络空间中,被告人这种为了一已私利,有组织、有预谋地发起批量网络攻击,导致大量商户倒闭、甚至导致命案发生,其‘起哄闹事’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她具有通过制造事端实现非法目的的主观心态!”
“重复牟利与引流闭环,已经彻底锁死了她的犯罪故意!”
被告席上,陈锦婷面色难看至极。
她确实靠这些事赚了钱,涨了粉,但这些不都是互联网博主的常规操作吗?怎么到公诉人嘴里,就变成寻衅滋事了?!
像她这种模式的营销号,自媒体账号在音浪平台别说一百个了,一千个都算少了!
鸡蛋里挑骨头!
这就是在打压公民的言论自由!
是对她的迫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