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章 什么叫再付出一点点代价?(1/2)
审判长敲槌:“被告代理人,就事论事,不要评价对方个人。”
宋贵立刻收敛,点头。
“好的审判长,我会注意。”
他转身面对法官席。
“审判长,我的当事人和另外八十二名应届生,诉求其实很简单。”
“第一,确认恒誉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一点,仲裁已经认定,证据确凿。”
“第二,依法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也就是2N。刘文博入职三个月,月薪三千五,再加上双倍工资、加班费、社保损失等是两万一千元。其余八十二人按各自入职时间计算,合计约一百七十四万三千元。”
“第三,赔偿因恒誉公司HR向同行业其他公司进行负面背景调查、导致刘文博等人求职受阻造成的损失。”
他停顿了一下。
“至于我此前在调解中提出的一千万,审判长,那是一次调解方案,不是本案诉讼请求。
调解中提出的任何数字,依法不能作为诉讼请求的依据。
这一点,王总监作为法务总监,应该比我清楚。”
宋贵继续对法官说。
“审判长,我的当事人刘文博,今年二十三岁,普通本科毕业。
他唯一的错,就是在一个不公的制度面前,选择了不认命。”
“他仲裁赢了,但没人敢要他。”
“他走投无路,坐高铁来洪市找我,喝了一整瓶白酒,睡在面馆门口的卷帘门下。”
“审判长,我们总说法律保护弱者。
但如果法律不能让一个依法维权的年轻人找到工作,那法律保护了什么?”
王健站起来:“审判长,对方发言已经脱离本案!”
审判长敲槌:
“法庭辩论结束。休庭二十分钟,合议庭评议。”
二十分钟后。
审判长宣读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恒誉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在刘文博等八十三人试用期内,未建立明确考核标准,未提供书面考核记录,未给予申辩机会,以口头评价方式批量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
“关于封杀事实,本院认为,恒誉公司人力资源部员工在行业群内发布不利于刘文博求职的言论,有录音及截图佐证,事实成立。
但鉴于该行为发生于双方劳动争议期间,且未直接导致刘文博丧失全部就业机会,本院将其作为侵权情节予以考量,酌情支持刘文博求职受阻损失赔偿金两千元。”
“综合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判决如下:”
审判长翻过一页。
“一、维持仲裁裁决中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
“二、原告恒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文博等八十三人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按每人月平均工资三千五百元、入职时间计算,合计人民币一百五十六万八千元。”
“三、原告恒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文博支付求职受阻损失赔偿金人民币两千元。”
“四、驳回原告恒誉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刘文博等人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银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长放下判决书,拿起法槌。
“退庭。”
刘文博看向宋贵。
“宋律师。”
宋贵微微点头:“这就是你们能拿到的赔偿了。”
“我尽力了。”
刘文博:“谢谢宋律师。”
宋贵:“没事,还没完事呢。”
刘文博眼睛瞪大。
不都结束了吗?
怎么还有事?
宋贵嘴角一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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