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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而是谁把赵小军一家逼到了那一秒(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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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直播间的弹幕已经彻底疯了。

“???????????”

“嘉奖??????”

“我没听错吧,宋贵要给人要嘉奖???”

“好家伙,别的律师争取无罪,宋贵争取奖状。”

“审判长:我审了二十年,第一次想给被告人发锦旗。”

“懂了,宋律师的意思是,我当事人不但没罪,还应该上电视。”

“检察院:我起诉了个英雄?”

冯文文更是眼睛瞪得溜圆,一句话也说不出来。

还有这种稀奇古怪的辩护思路!

审判长敲响法槌

“注意法庭纪律!”

吴律师面无表情坐下。

宋贵笑着颔首。

“抱歉,审判长。”

“我第四次开庭有点紧张。”

审判长瞪了宋贵一眼。

她看向陈检察官:

“公诉人,对辩护人刚才的意见,有无回应?”

陈检察官站起来,面色难看。

“审判长,辩护人的意见,本质上是将一起事实清楚的故意伤害案,包装成见义勇为。

但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凶器提取记录等证据支持。

被告人赵小军持刀捅刺李长龙腹部,致其死亡,这一基本事实,辩方并无异议。”

“我有异议。”宋贵立刻接话。

陈检察官皱眉:“你刚才自已说对绝大多数证据没有异议。”

宋贵翻开本子。

“对,绝大多数没有异议。”

“但对持刀两个字,有异议。

刀不是他的,他是捡的。

陈检察官,您的起诉书里写的是持刀故意伤害,可这把刀是谁带进现场的,至今没有查清。

如果刀是李长龙那伙人带进来的,那赵小军就是捡起了对方掉落的凶器进行防卫。

请问,捡起对方掉落的刀防卫,是故意伤害吗?”

陈检察官沉默了两秒:

“即使是捡的,捅刺行为也超出了防卫限度。”

宋贵厉声反问。

“超出限度?”

“二十多人,持撬棍、钢管、灭火器,踹门入室,推倒六十多岁老人,打断他胳膊,按着他儿子往死里打,嘴里喊着拖出来埋里头。

陈检察官,您告诉我,在这种情境下,一个二十多岁的年轻人,捡到一把刀,闭着眼挥了一下,这叫超出限度?”

他顿了一下,环视法庭。

“如果这都算超出限度,那我想请问,面对这种暴力,普通人应该怎么做?

跪着等死?还是跪着求他们别埋?

陈检察官请你告诉我们该怎么办?”

陈检察官的喉结动了一下。

感觉到了棘手。

这人好擅长煽动情绪。

人如其名,真是个讼棍!

他没有立刻回答,而是低头翻了翻卷宗。

吴律师抓住这个空隙,站起来:

“审判长,辩护人这是在煽动情绪。

本案的事实是,李长龙被捅死,这是客观结果。

不管赵小军出于什么动机,他造成了死亡,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审判长没有立刻回应吴律师,而是把目光投向陈检察官:

“公诉人,辩护人提出捡刀防卫的定性,你方有无证据反驳?”

陈检察官站起来:

“审判长,合议庭,公诉方认为,判断赵小军的行为性质,必须回到行为发生的那个瞬间。

法律不能允许一个人以过去被侵害为由,对当下并未实施侵害的人施加致命暴力。我们来看证据。”

他翻开卷宗,开始逐项出示:

“第一,法医鉴定意见。李长龙腹部单处刺创,创道深十一厘米,锐器刺破腹主动脉,失血性休克死亡。

刀刃自下而上斜行进入,说明赵小军捅刺时动作猛烈、方向明确,不是无意识挥手。”

“第二,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赵小军捅刺位置在李长龙身体正面。也就是说,李长龙当时是面向赵小军的。

如果赵小军闭着眼、被动防卫,他应该背对或侧对攻击者,而李长龙应该在他身后或侧面。

但尸检和伤情重建显示,两人是正面接触。”

陈检察官顿了一下,加重语气。

“第三,证人证言。

昌隆公司虽称李长龙是临时工,但当晚在场的二光头等人已有多份证言证实。

赵小军从地上捡起刀后,李长龙曾后退两步,双手举起,说了一句你干什么。

赵小军没有停,上前一步,捅刺。”

“审判长,一个刚刚被你推倒母亲、打断父亲手臂的人,在你捡到刀后举手下意识后退,并说你干什么。

这时候,不法侵害已经停止。

赵小军仍然持刀上前捅刺。这是故意伤害,不是防卫。”

法庭里陷入安静。

宋贵站了起来。

“陈检察官刚才说,李长龙举手下意识后退,说你干什么。

我想请问,这句话是谁说的?”

陈检察官:“证人证言,二光头等人。”

宋贵:“二光头是谁?大名叫什么?住哪?为什么至今没有到庭?”

陈检察官:“侦查机关正在查找。”

宋贵:“一个至今找不到人、身份不明的证人,他的证言,能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陈检察官不接这个话头,继续出示:

“第四,赵小军本人供述。

他在第一次讯问中说我捅了他一刀,他就倒了。

在第三次讯问中说我闭着眼捅的。

在第五次讯问中又说他扑过来,我才捅的。

三次供述,对捅刺时的情境描述不一。”

宋贵:“审判长,我当事人三次供述都承认捅了一刀,没有翻供。

陈检察官把前后供述的细节差异放大,恰恰说明侦查机关当时没有查清事实,只盯着让他认罪。”

陈检察官转向审判长:

“审判长,公诉方认为,无论刀是谁带进现场的,赵小军捅刺李长龙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这是本案定性的关键时间节点。

法律不能把李长龙此前的行为与赵小军捅刺那一刻混为一谈。”

“如果按照辩护人的逻辑,只要一个人此前被侵害过,他就可以在任何时间、对任何人实施致命暴力,然后说自已是防卫。

这不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宋贵等他说完,才开口。

“陈检察官刚才反复强调那一刻。

好。那我们就来说那一刻。”

他从文件袋里抽出一张纸,展开。

那是一张时间轴,密密麻麻,足有一米长。

“但请合议庭先看这个。这不是十分钟。这是一年零四个月。”

直播间弹幕瞬间密集。

“卧槽!”

“还有道具赛。”

法庭里安静了一瞬。

宋贵把时间轴举到胸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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