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章 吴律师,不怕咱们就查一查,你敢吗?(2/2)
公诉方建议,合议庭将辩护人提交的时间轴列为补充证据,庭后由公诉机关会同侦查机关核实。
同时,公诉方对昌隆公司以被害单位身份参与诉讼的资格,持保留意见。建议合议庭一并审查。”
吴律师的脸,瞬间白了。
“陈检察官。”审判长抬起头,“你的意思是,公诉方对昌隆公司的被害单位身份有异议?”
陈检察官:“审判长,公诉方认为,昌隆公司是否具备被害单位身份,取决于李长龙与昌隆公司的用工关系是否成立。
目前昌隆公司仅提供了口头说明,未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记录等实质证据。
在补充材料提交之前,公诉方对其身份持保留意见。”
吴律师立刻站起来:
“审判长,公诉人的意见,是对被害单位诉讼权利的剥夺。
我方已提交劳务协议......”
审判长打断他。
“吴律师。劳务协议上的日期是去年十一月。
但辩护人提交的时间轴显示,去年四月,昌隆公司的人就已经出现在赵家门口。
这份劳务协议,解释不了去年四月的事。”
吴律师张了张嘴,又闭上了。
他低下头,快速翻着卷宗,手指在纸面上划得哗哗响。
他的脑子在飞速运转,陈检察官倒戈了。
不,不是倒戈,是切割。
公诉人不想被拖进昌隆公司是不是持续侵害这个泥潭里,所以选择先把昌隆的被害单位身份挂起来。
这样一来,吴律师今天坐在这里的资格就存疑了。
而宋贵从一开始就没打算靠疑罪从无赢。
他抛出的时间轴,是给陈检察官看的。
他在逼检察院做选择。
要么承认赵小军面对的是持续侵害,那故意伤害的定性就动摇。
要么不承认,但那就得查清昌隆一年多的行为,而一查,昌隆就跑不掉。
审判长沉默了几秒。
她低头看了看时间轴,又抬头看了看陈检察官,再看向宋贵。
“辩护人。”
“你提交的时间轴,本庭暂时收下。
但今天庭审的核心,仍然是赵小军捅刺李长龙的行为定性。
你提出的持续侵害理论,涉及昌隆公司一年多来的行为,本庭无法在现有证据基础上当庭认定。”
宋贵点头:“我理解。所以我申请调取三组证据,刚才已经记录在案。”
审判长转向陈检察官:“公诉人,你方对辩护人提交的时间轴及调取证据申请,有无意见?”
陈检察官站起来:“审判长,公诉方认为,辩护人提出的时间轴,虽然与本案直接定罪事实不完全重合。
但其中涉及的昌隆公司多次行为,与案发当晚二十余人、三辆车、一台挖掘机的到场是否存在关联,需要核实。
公诉方建议,合议庭准许辩护人的调取证据申请,同时给公诉方两周时间补充侦查。”
“两周?”审判长问。
陈检察官道:“是。重点查清三项。第一,刀具来源,包括指纹、DNA、二光头及当晚人员证言。
第二,昌隆公司与李长龙的用工关系,包括劳务协议签订时间、工资发放记录、社保参保情况。
第三,昌隆公司当晚车辆、挖掘机调度记录、油卡、卡口、通讯记录。
另外公诉方需要核实辩护人提交的废品站视频,以及时间轴中提到的七次民事诉讼判决书。”
审判长看向吴律师:“被害单位代理人,有无意见?”
吴律师站起来,反驳:“审判长,公诉方和辩护人提出的调取证据范围,已远远超出本案指控事实。
我方认为,这属于对昌隆公司的调查,而非对赵小军案的审理。
我方请求合议庭,将调查范围严格限定在案发当晚。”
宋贵立刻接话:“审判长,吴律师的意思很清楚。
他不想让法庭查昌隆公司。为什么?
因为一查就穿帮。零参保、零纳税、三年换四个法人、七次起诉七次败诉,这些不是背景,这些是动机。
昌隆公司为什么一次次派人去赵家?为什么法院判了还去?
因为强拆本身就是他们的经营模式。
李长龙不是临时工,他是这个模式里的一环。”
吴律师转头:“辩护人,你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李长龙与昌隆公司存在长期用工关系。”
宋贵笑了一下:“所以我才申请调取证据。吴律师,不怕咱们就查一查,你敢吗?”
“你!”
审判长敲槌:“双方注意法庭秩序。本庭评议后决定。”
她与左右合议庭成员低声交流了几句。
书记员在旁边记录。
审判长抬起头。
“本庭决定如下。
第一,准许公诉方补充侦查,期限两周。
第二,准许辩护人调取证据申请,具体范围由合议庭书面确定。
第三,昌隆公司被害单位身份,因公诉方持保留意见,本庭暂不作出认定,待补充材料提交后再行审查。
第四,本案下次开庭时间另行通知。现在休庭。”
法槌落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