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章 法院的调取证据通知书,不是建议函(1/2)
下县公安局里。
王副局长坐在办公室里,桌上摆着一份当天的报纸。
他翻了两页,没什么意思,扔到一边。
门被敲了两下,一个年轻警察推门进来,手里拿着一个牛皮纸信封:
“王局,您的邮政快递。”
王副局长接过来看了一眼。
寄件人是青山区法院。
他眉头皱了一下,撕开封口,抽出里面的文件。
《调取证据通知书》。
“请贵局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供赵锦年案扣押清单及相关档案材料。”
王副局长扫了一眼法院调取证据通知书,决定不予理会。
他比谁都清楚,那份扣押清单经不起查。
两年前连夜查封,猪场台账潦草,活猪处置混乱,记录缺失。
真交上去,就是给人递刀子。
所以上午宋贵来调卷,他让档案室挡了回去。
没想到这小子不依不饶,直接让法院寄了通知书。
“不用管它。”他把通知书随手丢进角落的文件柜,“一个年轻律师,翻不起大浪。”
警员站在原地,欲言又止。
青山区法院,第三审判庭。
庭前会议定在上午九点。
宋贵八点四十就到了,赵锦年夫妇跟在他身后。
八点五十五分,被告席上来了两个人。
一个是下县公安局法制大队的副大队长,姓孙,四十出头,穿着警服,表情严肃。
另一个是县局委托的代理律师,五十来岁,头发花白,戴着金丝眼镜,公文包往桌上一搁,气场十足。
九点整,主审法官进来了。
四十来岁的女法官,姓韩,短发,走路带风,法袍穿得板板正正。
她坐到审判席上,翻开卷宗,先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
“原告赵锦年、刘敏,代理人宋贵,到庭。”
“被告下县公安局,代理人孙武、李长平,到庭。”
韩法官抬头扫了一圈:
“今天庭前会议,主要解决三个问题。
第一,明确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
第二,证据交换。
第三,确定争议焦点和开庭时间。
双方有没有异议?”
“没有。”宋贵说。
“没有。”李长平也说。
韩法官先看向被告席:
“被告,原告起诉状副本你们收到了,答辩状提交了吗?”
李长平把一份材料递上去:
“提交了,法官。我们的答辩意见很简单:
第一,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条件,下县公安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第二,原告主张返还的所谓活猪,属于市场经营损失,和国家赔偿没有关系。
第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宋贵坐在原告席上,翻着对方的答辩状,嘴角勾了一下。
韩法官看完答辩状,转向宋贵:
“原告,被告的答辩意见你听到了。
你对答辩状有什么意见?”
宋贵把答辩状合上,站起来:
“法官,被告的答辩意见,我三点回应。
第一,国家赔偿受理条件的问题,我们在起诉时已经提交了不予受理决定书和签收回执,前置程序走完了,受理条件没有问题。
第二,活猪是不是市场经营损失,这是本案的核心争议,恰恰需要审理查明,不能作为驳回起诉的理由。
第三,起诉期限的问题,被告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是两个月前,我们收到决定后十五天内就向法院起诉了,没有超期。”
韩法官点了点头,在电脑上敲了几行字。然后抬头:
“原告,你的诉讼请求我再确认一遍。
诉讼请求第一项: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被扣押的种猪、母猪、育肥猪共计,这个数字是多少?”
“三百七十二头。”宋贵说,“种猪二十四头,母猪一百八十六头,育肥猪一百六十二头。清单上耳标号、数量、重量都有记录。”
“第二项:如原物灭失,按灭失时市场价赔偿。
第三项:确认被告扣押行为违法。
第四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对。”
韩法官看向被告席:
“被告,原告的诉讼请求你们听清楚了。
关于第一项,返还原物,你们的意见是什么?”
李长平推了推金丝眼镜,慢条斯理地开口:
“法官,我方认为,原告主张的活猪,属于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扣押的涉案财物。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扣押的涉案财物,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但对于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可以依照规定先行处置。
活猪属于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我方在扣押后已经依法进行了处置。”
宋贵立刻接话:
“法官,被告说依法处置了。
请问,处置凭证呢?检疫记录呢?变卖款上缴记录呢?死亡处理记录呢?
这些证据,被告一份都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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