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章 法院的调取证据通知书,不是建议函(2/2)
空口说依法处置,不能成立。”
李长平看了宋贵一眼:
“相关处置记录,我方在庭前已经向法院提交了调取证据的申请,请求法院向县局档案部门调取。”
宋贵等的就是这句话。
他慢慢从档案袋里抽出一份文件,站起来,走到审判席前,双手递给韩法官。
“法官,原告在立案当天,已经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并且申请法院以专递方式向下县公安局送达了《调取证据通知书》。
通知书要求被告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供以下三类材料:
第一,扣押清单原件。
第二,扣押期间猪只处置记录。
第三,猪场日常监管记录。”
宋贵顿了顿,转过身,看向被告席。
“今天是庭前会议。距离《调取证据通知书》送达被告,已经过去了十二天。
被告至今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一份材料。”
被告席上,孙副大队长脸色变了一下。
韩法官翻开卷宗,从里面抽出一张邮政回执,看了看,然后抬起头,目光落在被告席上。
“被告,原告立案当天,法院出具了调查令,并且以法院专递方式向下县公安局送达了《调取证据通知书》。
这里有一份邮政回执,签收人是谁?”
韩法官把回执举起来,对着被告席。
“签收日期:本月三号。今天是十五号。十二天,七天的期限早就过了。被告,你们收到这份通知书了吗?”
李长平愣了一下,转头看向孙副大队长。
孙副大队长脸色铁青,嘴唇动了动,没说出话来。
“被告代理人,”韩法官冷声道,“我问的是,你们收到这份通知书了吗?”
李长平推了推眼镜,干笑了一声:
“法官,这个......我需要跟当事人核实一下。
可能是收发室收了,但没有及时转交到承办部门。”
“没有及时转交?”宋贵接过话,笑了一下,“法官,法院专递是邮政EMS,上面写明了法院专递四个字。
收发室签收了,就等于单位签收了。
至于内部有没有转交、什么时候转交,那是被告的内部管理问题,不影响送达效力。”
他转向被告席,看着孙副大队长:
“孙大队,你说是不是?”
孙副大队长脸色难看得像吞了苍蝇。
他压低声音跟李长平说了几句,李长平点点头,然后抬头对法官说:
“法官,我方承认收到了法院的《调取证据通知书》。
但材料调取需要时间,我们局里档案室正在整理,”
“十二天。”韩法官打断他,“法院给的是七天。
你们逾期了五天,一份材料都没交。
现在说正在整理?”
李长平咽了口唾沫:“法官,主要是这个案子时间比较久,两年前的档案,有些材料可能需要翻找,”
“被告代理人。”韩法官把手中的笔搁下,身体微微前倾,“我问你,原告起诉状里写的三百七十二头猪,你们局里到底有没有扣押?”
“这个......需要核实。”
“扣押清单在不在?”
“在档案室。”
“档案室在哪?”
“局里。”
“那为什么十二天了,拿不出来?”
李长平张了张嘴,一时语塞。
宋贵站在旁边,不紧不慢地从档案袋里又抽出两份文件,递上去:
“法官,这是《律师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条文。
被告作为国家机关,在法院出具调查令、送达调取证据通知书的情况下,逾期不提交、不说明理由,已经构成了不履行协助调查义务。”
他顿了顿,看向被告席:
“法官,我请求法庭记录在案。
被告在庭前会议上的行为,已经构成对法院调查令的消极对抗。
如果被告在接下来的庭审中仍然拿不出扣押清单和处置记录,我方请求法庭依法作出不利于被告的推定。”
“什么推定?”李长平立刻警觉起来。
“推定原告主张的扣押事实成立。”宋贵说,“推定三百七十二头活猪在扣押时确实存在,且被告无法说明其去向。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不能返还原物的,应当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李长平脸都白了:“法官,原告这是在偷换概念,”
韩法官抬手制止了他,低头在电脑上敲了几行字。
然后抬起头,看着被告席:
“被告,庭前会议之后,三日内向法庭提交全部被扣押财物的清单原件、处置记录和监管记录。
逾期不交的,法庭将依法处理。”
“三日内?”李长平重复问道。
“三日内。”韩法官重复了一遍,“如果材料在档案室,你们就去档案室调。
如果档案室说材料缺失,你们就出具书面说明,加盖公章,谁签字谁负责。
听明白了吗?”
孙副大队长终于坐不住了,站起来:
“法官,这个案子当年的承办人已经调走了,”
“那就找回来。”韩法官看着他,“材料在,就交材料。
材料不在,就交情况说明。
但法庭不会接受不知道不清楚需要核实这种答复。
被告是国家机关,不是普通当事人。
法院的调取证据通知书,不是建议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