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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章 我看看能不能翻天(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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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贵笑了一下。

“行,我看看能不能翻天。”

......

青山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

上午九点。

审判庭比下县法院宽敞许多,旁听席上坐了十几个人。

大部分是从县里来的,有公安局法制大队的,有政法委的,还有几个面生的,手里攥着笔记本,表情严肃。

钱正明坐在最后一排靠门的位置,跷着二郎腿,手里端着一杯法院提供的纸杯茶,脸上挂着那种老律师看热闹的悠闲。

“钱律,您也来了?”旁边有人认出了他。

“嗯,学习学习。”钱正明笑了一下,目光投向审判席。

九点整,韩法官带着两名人民陪审员走进法庭。法袍一抖,落座,法槌一敲。

“青山区人民法院,现在开庭。

原告赵锦年、刘敏诉被告下县公安局国家赔偿一案,依法公开审理。”

核对身份,告知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宋贵站起来。

他今天穿了件白衬衫,头发理得整整齐齐,看起来像个刚毕业的大学生。

“诉讼请求三项。

第一,判令被告返还扣押的种猪二十四头、母猪一百八十六头、育肥猪一百六十二头,共计三百七十二头。

如原物灭失,按灭失时市场价赔偿。

第二,判令被告返还扣押的饲料、兽药、设备、栏舍、运输车辆等财物,如原物灭失,按灭失时市场价赔偿。

第三,确认被告扣押行为违法。

事实理由:两年前,被告以涉嫌骗取国家补贴为由,对原告猪场全部资产进行扣押。

七百余天后,原告因证据不足被释放。

被告至今未返还任何扣押财物。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应当返还。完毕。”

韩法官转向被告席:“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被告律师李长平站起来。

“答辩意见三点。

第一,原告主张的活猪,属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涉案财物。

活猪属于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我方在扣押后已经依法处置,程序合法,有全套手续为证。

第二,饲料、兽药、设备等物品,因长期无人管理,自然损耗灭失,不属于违法处置。

第三,原告主张的所谓经营损失,与国家赔偿无关。”

韩法官点头:

“被告,你们提交的处置记录,法庭已经收到。

原告,你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宋贵站起来:“有异议。但请被告先出示证据。”

韩法官:“被告,向法庭出示证据。”

李律师从公文包里抽出几份文件,递交给法警。

法警转呈审判席。

“第一组证据:检疫报告。证明扣押期间猪只感染非洲猪瘟,经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疫确认。

第二组证据:扑杀记录。证明在检疫确认后,我局依法对全部活猪进行扑杀。

第三组证据:无害化处理证明。证明扑杀后猪只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

韩法官翻看证据,然后让法警递给原告席。

宋贵接过去,一页一页翻。

赵锦年坐在旁边,眼睛死死盯着那份检疫报告。

“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宋贵站起来:“对第一组证据,检疫报告的真实性有异议。

对第二组证据,扑杀记录的关联性有异议。

对第三组证据,无害化处理证明的证明目的有异议。”

李律师推了推眼镜,嘴角微微上扬:

“原告,你对检疫报告有异议,请问你有什么证据证明这份报告不真实?”

宋贵:“我申请法庭调取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期的检疫档案,核对这份报告的真实性。”

李律师立刻接话:

“审判长,原告在庭前会议中已经申请了调查令,法庭也出具了调取证据通知书。

我方在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已经将全部材料提交法庭。

现在原告又要求调取所谓同期档案,这是拖延诉讼。”

韩法官看向宋贵:

“原告,你在庭前会议中未提出调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档案的申请。

现在提出,理由是什么?”

宋贵:“因为被告在庭前会议中只提交了这三份证据,我方是在看到检疫报告后,才发现需要核对同期档案。

这是新证据,依法可以申请调取。”

李律师马上站起来:

“审判长,我方反对。原告这是滥用调查申请权。

检疫报告上盖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公章,有两名官方兽医签字,程序完整。

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份报告是伪造的,就要求调取同期档案,这是对被告的恶意揣测。”

宋贵不紧不慢地从档案袋里抽出一张纸:

“审判长,我方并非恶意揣测。我方在庭前会议后,依法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了信息公开,调取了同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检疫档案目录。

这是目录复印件。”

他把材料递上去。

韩法官接过去翻了翻。

“目录显示,被告提交的这份检疫报告,编号为下动疫检字第047号。

但农业农村局同期档案目录中,第047号对应的,是另一家猪场的检疫记录。

而赵锦年猪场的检疫记录,编号应为下动疫检字第053号。

该编号在目录中存在,但内容页缺失。”

法庭里安静了一瞬。

旁听席上有人低声交头接耳。

钱正明手里的纸杯停在了嘴边,眼睛眯了起来。

李律师脸色变了一下,但很快恢复:

“审判长,原告提交的所谓目录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

而且档案编号可能存在录入错误,不能证明检疫报告是伪造的。”

宋贵:“所以我方申请法庭调取第053号检疫记录原件,并与被告提交的第047号进行比对。

如果被告提交的检疫报告确系第047号,那么它对应的是另一家猪场,与本案无关。

如果它实际上是第053号,那么编号被涂改过。

无论哪种情况,都说明被告提交的检疫报告存在问题。”

韩法官看向被告席:“被告,原告的质疑,你们怎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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