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章 这些您比我清楚吧(1/2)
休庭后,合议庭依法调取了第053号检疫记录原件和同期疫情通报。
被告在庭后三日内提交了一份《处置情况说明》,通篇只有自然损耗灭失一句,没有照片、没有审批、没有签字。
第053号检疫记录原件送到法庭那天,韩法官逐项核对,检疫时间、检疫人员、猪只数量、检疫结论,与被告提交的检疫报告没有一项对得上。
原件上写得清清楚楚:未发现非洲猪瘟临床病例。
半个月后,青山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再次开庭。
韩法官拿着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下县公安局在侦查赵锦年涉嫌骗取国家补贴一案中,对原告猪场资产进行扣押,事实清楚,有扣押清单为证。
原告赵锦年、刘敏因证据不足被释放后,被告应当依法返还扣押财物。”
“关于活猪的处置,被告提交的检疫报告编号错误,内容真实性存疑。
法庭依法向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调取第053号检疫记录原件,经核对,该记录内容与被告提交的检疫报告不一致。
第053号检疫记录显示,赵锦年猪场在扣押期间的检疫结论为未发现非洲猪瘟临床病例,与被告提交的检出非洲猪瘟阳性结论相反。
被告提交的检疫报告系伪造。”
法庭里一片死寂。
孙副大队长的脸白得像纸。
“被告提交的扑杀记录、无害化处理证明,系基于伪造的检疫报告,法庭不予采信。
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活猪的去向,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活猪三百七十二头,按灭失时市场价计算,赔偿金额为二百六十万元。”
“关于饲料、兽药、设备、栏舍、运输车辆,被告未提供任何处置记录,亦未提供灭失证明。
法庭认定上述财物已灭失,被告应当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根据原告提交的采购凭证、折旧计算和市场价格,赔偿金额为五百三十万元。”
“综上,被告下县公安局应当赔偿原告赵锦年、刘敏财产损失共计七百九十万元。”
“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下县公安局扣押原告赵锦年、刘敏猪场资产的行为违法。
二、被告下县公安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赵锦年、刘敏财产损失共计七百九十万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槌落下。
“闭庭。”
法槌落下的余音还在审判庭里回荡,旁听席上已经炸了锅。
孙副大队长猛地站起来,椅子腿在木地板上划出刺耳的声响。
他脸色灰白,嘴唇哆嗦着,手指着原告席方向,半天说不出一句完整的话:
“你......你们......”
宋贵没看他,正低头整理散落在桌面上的证据材料。
七百九十万。
行吧。
就是这钱得去追着要。
刘敏坐在椅子上,整个人像被抽了骨头。
她的眼眶红得厉害,眼泪在里面打转,但没掉下来。
赵锦年肩膀抖了一下,整个人伏在桌上。
两年。
七百多天。
六千万的猪场。
三千多万的债。
四十多万的国家赔偿。
那些堵门的债主,那些夜不能寐的晚上,那些差点从楼顶跳下去的瞬间,全在这一声呜咽里。
旁听席上,钱正明靠在椅背上,半天没动。
他旁边的政法委那人已经站起来了,低头看他:“钱律,走吗?”
钱正明摆摆手,眼睛还盯着审判席。
韩法官正在收拾卷宗,两名人民陪审员低声交谈着从侧门退场。
法警开始引导旁听人员离场。
一切都按程序走,平静,规范,无可挑剔。
但钱正明知道,这份平静底下,是整个洪市政法系统的一场地震。
伪造检疫报告。这是刑事犯罪。
法院的判决书里写得清清楚楚,被告提交的检疫报告系伪造。
下县公安局,一个堂堂的国家机关,在法庭上提交伪造的证据。
这个认定一旦生效,不只是国家赔偿的问题,是有人要掉乌纱帽,甚至要进去的问题。
钱正明慢慢站起来,把揉成一团的纸杯扔进旁边的垃圾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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