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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章 等的就是这句(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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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陈剑:“有。第一组证据,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侦查阶段,三名被告人均作出有罪供述,完整供述了......”

钱大中举手:“审判长,辩护人对第一组证据有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请讲。”

钱大中站起来:“第一,被告人马强的第三次讯问笔录,形成于凌晨两点至四点,超过法定讯问时限,属于疲劳审讯,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第二,被告人供述中关于挖坑抓兔子的部分,与客观证据存在矛盾,侦查机关未予核实。

第三,三名被告人均为未成年人,讯问时法定代理人未全部到场,程序违法。”

“审判长,辩护人申请,上述三份供述,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答辩?”

陈剑:“第一,讯问时间有同步录音录像为证,讯问过程合法。

第二,供述中抓兔子的说法,正是被告人第一次翻供时提出的,侦查机关已经核实,大棚内并无兔子活动痕迹,被告人手机搜索记录中却有杀人判几年。

第三,三名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侦查机关均已通知,两人到场,一人明确表示不来,有通话记录和签字为证。”

钱大中笑了一下:“审判长,公诉人的答辩,恰恰说明侦查机关先入为主。

抓兔子的说法,为什么第一次供述没有?

因为孩子害怕,顺着侦查人员的意思说。后来想起来了,才说实话。

这叫诱供。”

旁听席窃窃私语。

陈剑:“审判长,公诉人请求出示被告人马强第一次供述的同步录音录像。”

法庭大屏幕亮起。

录像中,马强面对侦查人员提问:

“坑是干什么用的?”

他回答:“抓兔子的。”

侦查人员问:“抓兔子需要挖这么大?”

马强低头,沉默十秒,说:“......挖坑埋人。”

钱大中脸色微变。

宋贵笑了笑:“钱律师,您刚才说,孩子害怕,顺着侦查人员的意思说。

可录像里,侦查人员问的是抓兔子,孩子回答的是抓兔子。

侦查人员没逼他,没诱他,是他自己后来改口说挖坑埋人。

您管这个叫诱供?”

钱大中:“宋律师,你是被害人代理人,不是公诉人,请注意你的身份。”

宋贵:“我身份怎么了?合法合规还不能说话了?审判长,我请求继续质证。”

审判长:“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发言。”

宋贵站起来,走到屏幕前,指着录像时间轴:

“各位请看,第一次供述,孩子说抓兔子。

第二次供述,孩子说挖坑埋人。

第三次供述,孩子又说抓兔子。

三次供述,两次说抓兔子,一次说埋人。

钱律师,您挑对自己有利的那次说,这叫辩护策略。

但您说侦查机关诱供,证据呢?录像里可没有。”

钱大中:“审判长,辩护人反对。被害人代理人无权对辩护人进行人身攻击。”

审判长:“反对有效。宋律师,请针对证据本身。”

宋贵:“好,我针对证据。审判长,公诉人刚才出示的第三组证据,铁锹上的血迹和指纹,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钱大中:“铁锹上的指纹,只有马强一个人的。

另外两名被告人,张浩和李磊,只是在场,没有动手。

公诉人将三人列为共同被告,属于拔高凑数。”

宋贵眼睛一亮,等的就是这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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