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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章 您给个标准(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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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律师,您说另外两人只是在场?”宋贵拿起一份证据,“这是张浩的手机聊天记录。

案发前一天晚上,他在群里发了一条消息:明天干一票大的。

李磊回复:坑我挖好了。

马强回复:铁锹我带了。

钱律师,您告诉我,这叫只是在场?”

钱大中:“聊天记录不能证明他们达成了杀人合意。

干一票大的可以指很多事情。”

宋贵:“可以指很多事情?

那好,这是案发后第二天,张浩发给李磊的消息:警察问起来,就说挖坑抓兔子。

李磊回复:知道了。

马强回复:别用自己手机。

钱律师,您告诉我,这是抓兔子还是串供?”

钱大中沉默了。

宋贵步步紧逼:“您再告诉我,三个十三岁的孩子,提前一天挖坑,第二天骗人进大棚,用铁锹打三十多处,事后串供、藏手机、删记录。

您管这个叫未成年人可塑性?

您管这个叫一时冲动?”

钱大中:“审判长,辩护人请求发言。”

审判长:“请讲。”

钱大中深吸一口气,换了策略:

“审判长,辩护人承认,三名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

但本案的关键,不在于事实,而在于法律适用。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必须情节恶劣,且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是否属于情节恶劣,需要严格审查。”

他翻开一份文件:

“辩护人提交新证据京北大学法学院吴秉正教授出具的专家意见书。

吴教授认为,本案三名被告人均为留守儿童,家庭监护缺失,社会调查报告显示其再犯可能性低,具备矫治教育条件。

吴教授还指出,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责年龄降至十二岁,是例外中的例外,司法实践中应严格限制适用。”

宋贵笑了。

“吴秉正教授?”

“钱律师,吴教授是刑法学教授,不是精神病学专家。

他出具再犯可能性低的意见,依据是什么?是社会调查报告。

那社会调查报告是谁做的?是辩护人委托的社工机构。

您拿辩护人委托的机构出具的报告,找吴教授背书,再拿吴教授的背书当证据。这叫循环论证。”

钱大中:“吴教授是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他的意见具有权威性。”

宋贵:“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

那正好。最高检让补的材料里,就包括社会危险性评估。

吴教授评估了吗?他没有。他评估的是可塑性。

可塑性是心理学概念,社会危险性是法律概念。

钱律师,您拿心理学概念偷换法律概念,这叫辩护,还是叫糊弄?”

法庭里有人笑出声。

钱大中脸色铁青:

“审判长,辩护人请求出示第二组新证据,被告人马强的精神鉴定申请。”

审判长:“准许。”

钱大中:“马强在案发后表现出明显的情绪障碍,辩护人申请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

根据刑诉法规定,被告人可能患有精神病的,应当进行鉴定。”

宋贵:“钱律师,您说马强有情绪障碍。

我问您,他挖坑的时候有没有情绪障碍?

他骗人的时候有没有情绪障碍?

他打人的时候有没有情绪障碍?

他串供的时候有没有情绪障碍?”

钱大中:“挖坑、骗人、打人,这些都是作案时行为。”

宋贵:“对,作案时他逻辑清晰、目标明确、分工合理,案发后还知道串供。

你告诉我,哪家精神病院的病人能这么有条理?”

钱大中:“宋律师,你这是在代替鉴定机构下结论。”

宋贵:“我没下结论。

我只是问您,您申请鉴定,是想证明他作案时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

可证据显示,他辨认得很清楚,控制得很到位。

您这个鉴定申请,是为了查清事实,还是为了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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