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6章 您给个标准(2/2)
钱大中:“审判长,辩护人反对。
被害人代理人无权质疑辩护人的诉讼策略。”
审判长:“反对有效。宋律师,注意措辞。”
宋贵:“好,我注意。
审判长,公诉人刚才出示的第五组证据,被害人伤情鉴定,辩护人有何意见?”
钱大中:“辩护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
铁锹造成的创口形态,与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不完全吻合。
辩护人提交外省机构的专家意见,认为部分创口可能系过失造成。”
宋贵:“过失?钱律师,您告诉我,过失能造成三十多处创口?
过失能造成颅骨凹陷性骨折?
过失能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
钱大中:“宋律师,你这是在煽动情绪。”
宋贵:“我煽动情绪?
钱律师,您刚才说过失,才是对被害人的侮辱。
被害人被铁锹打了三十多处,您说过失。
那我问您,第一下是过失,第二下呢?第三下呢?第三十下呢?
难道全是过失?您家过失是按次数算的?”
旁听席上,被害人父亲猛地站起来:“畜生!”
法警上前制止。审判长敲槌:
“肃静!旁听人员再扰乱法庭秩序,强制带离。”
宋贵转向审判长:
“审判长,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请求出示最后一份证据,被害人近亲属意见。”
陈剑从案卷中抽出一张纸:
“这是被害人父母出具的书面意见。
他们明确表示,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赔偿,不签署谅解书,要求依法严惩三名被告人。”
钱大中立刻举手:“审判长,辩护人有异议。
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根据最高检的要求,舆情风险研判也是核准追诉的考量因素之一。
本案舆情汹涌,司法机关更应保持独立,不能受舆论影响。”
宋贵:“钱律师,您说不能受舆论影响。
那您解释一下,吴秉正教授的文章,阅读量过千万,是不是舆论?
您拿吴教授的意见书当证据,是不是在利用舆论?”
钱大中:“吴教授是学者,他的文章是学术探讨。”
宋贵:“学术探讨?
那好,我也跟您探讨一个学术问题。
刑法修正案十一把刑责年龄降到十二岁,是例外中的例外。
这个例外,针对的是什么?针对的是极端恶性案件。
三个孩子,提前挖坑,骗人进棚,铁锹打三十多处,事后串供。
钱律师,您告诉我,如果这都不算例外中的例外,那什么样的案子才算?
您给个标准。”
钱大中张了张嘴。
宋贵:“您给不出来。因为您知道,一旦给出标准,本案就符合。
所以您只能谈可塑性,谈社会调查报告,谈精神病鉴定,谈过失。
您把所有能拖的、能搅的、能模糊的,全用上了。
可事实就是事实,三十多处创口,不会因为您谈可塑性就少一处。”
钱大中:“审判长,辩护人请求发言。”
审判长:“请讲。”
钱大中站起来:“审判长,辩护人承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但辩护人必须指出,三名被告人都是十三岁的孩子。
法律之所以对未成年人从轻处罚,是因为他们还有未来。
我们惩罚一个孩子,不是为了报复,而是为了教育、矫治、挽救。
辩护人请求法庭,给三个孩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宋贵:“钱律师,您说给三个孩子一个机会。
那谁给被害人一个机会?被害人也是十三岁。
他有没有未来?他有没有可塑性?
他被骗进大棚的时候,有没有人给他一个机会?
他的机会,被三个孩子用铁锹,一下一下,打没了。”
法庭里安静得可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