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章 这个矛盾不叫事实不清?(2/2)
“申诉就这样。”宋贵把回执叠好,放进衬衫口袋。
三天后。
宋贵正在收拾律所,接到电话。
电话那头是个年轻书记员:
“刘建杰申诉案,承办人李法官,周四上午九点半,中院第三接待室。带上证件。”
“好嘞。”
挂了电话,张伟从梯子上跳下来:“约谈了?这么快?”
“快什么。”宋贵把手机揣进兜里,“三个月内给答复,这才第三天就叫去,要么运气好,要么运气差。”
“什么意思?”
“运气好,是碰上负责任的承办人。运气差,是碰上急着结案的。”宋贵把外套从椅背上拎起来。
接待室不大,一张长桌,四把椅子。
九点半整,门推开,进来一个四十出头的男人,中等个头,穿着法院制服,手里夹着个黑色文件夹。
他扫了宋贵一眼,在对面坐下。
“宋律师。”
“我是李正,刑二庭的,你这个申诉案分到我这儿了。”
宋贵点头:“李法官。”
李正没接话,翻开文件夹,里面是宋贵递上去的那套材料,最上面是申诉状。
“材料我看了。”
“刘建杰,敲诈勒索,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刑期六个月,还剩不到一个月。
你申诉的理由是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充分。对吧?”
“对。”
李正:“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刘建杰返回租住房屋,发现其妻与王金城发生不正当关系,对王金城进行殴打。
随后以揭发隐私相威胁,要求王金城支付两万五千元,王金城当场支付一万元。
次日,王金城报警。
一审法院认定刘建杰构成敲诈勒索罪,考虑其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
“你有什么新证据?”
宋贵从包里抽出出警记录复印件,放在桌上推过去:
“出警记录。报警人王金城,当晚报警。
记录末尾有一行备注,报警人自称已与对方私了,对方收钱后离开。
判决书认定的是次日报警,这两个时间点对不上。”
李正低头看了一眼:“出警记录的备注是民警手写,没有签名,不能作为正式证据。”
“陈所亲口承认是他写的。如果需要,他可以出庭作证。”
“即便时间对不上,”李正把那张纸推回来,“报警时间早晚不影响敲诈勒索的成立。刘建杰打了人,拿了钱,这是事实。”
“钱是王金城主动给的。备注写的是已与对方私了。既然是私了,双方合意,何来敲诈?”宋贵反问。
李正冷声道:“宋律师,你办了这么多年案子,应该清楚。
私了和敲诈的区别,不在于谁先提,而在于有没有威胁。
王金城的陈述里明确说,刘建杰从厨房拿了菜刀,威胁他不给钱就别想走。”
宋贵不急不缓反驳:“菜刀是拍桌子震到地上的,不是拿的。
现场照片是第二天补拍的,菜刀在刀架上插着。
陈所说,当天出警时没拍照片,因为人手不够。
第二天补拍,现场已经动过了。”
李正翻开文件夹,找到现场照片的复印件:
“照片是补拍的,但王金城的伤情照片是当天拍的。
左眼眶淤青,面部抓痕。刘建杰自已承认打人。
你申诉的是敲诈勒索,不是故意伤害。”
“我申诉的是事实认定错误。”宋贵说,“判决书里写次日王金城报警,出警记录写的是当晚报警,并且自称已与对方私了。
同一份卷宗,两个时间点,两个说法。
李法官,你觉得这个矛盾不叫事实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