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3章 辩护人,注意措辞(2/2)
这个顺序,直接决定了刘建杰的行为是挨打之后要钱,还是要钱之后挨打。
前者是敲诈,后者是纠纷。”
赵审判长把两份材料并排放在面前,面露沉思。
公诉人急了,不能就这么翻了啊。
“审判长,王金城本人的陈述具有稳定性。
他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庭审中,都明确说刘建杰持菜刀威胁他,他是因为害怕才转的钱。”
宋贵把现场照片推上去:
“审判长,这是案发现场照片。
菜刀插在刀架上,厨房台面干干净净。
照片是第二天白天补拍的。
陈所长刚才说了,当天出警时没拍照片,因为人手不够。”
赵审判长拿起照片看了看,又问陈所长:
“当天出警时,有没有提取到菜刀?”
陈所长摇头:“没有。第二天去补拍的时候,刀在刀架上。”
“刘建杰身上有没有伤?”
“没注意。第二天传唤他的时候,没听他提起过。”
宋贵等陈所长说完,打开牛皮纸文件夹,抽出一份工友证言递上去:
“审判长,这是刘建杰工友张强的证人证言,证实刘建杰在案发前一个月,一直在城西业主家贴砖。
案发当天下午,业主临时改方案,刘建杰才提前回家。
他不是预谋回去捉奸的。”
公诉人接过话:“审判长,刘建杰是否预谋,不影响敲诈勒索的成立。
他打了人,拿了钱,这是事实。”
宋贵:“钱是王金城主动给的。
微信转账记录上写得清楚,备注是精神损失费。
一个被敲诈的人,会给敲诈他的人备注精神损失费吗?
如果真是被持刀威胁,转账备注应该写什么?
他完全可以不备注,或者备注欠款。
但他写了精神损失费。
这四个字,说明他心里清楚,这笔钱是赔偿,不是被勒索。”
男检察官的脸涨红了:“备注是单方行为,不能代表真实意思!”
宋贵没理他,继续递材料:“审判长,还有一组证据。
王金城公司去年欠刘建杰工钱一万八。
这是刘建杰的银行流水和工友证言。
他提的两万五,其中一万八是工钱,七千是精神赔偿。
他不是漫天要价,他是在要自已的血汗钱。”
赵审判长翻完材料,抬头问公诉人:“公诉人对新证据有无异议?”
男检察官站起来,额头上已经冒了汗:
“审判长,工钱是民事纠纷,与敲诈勒索是两个法律关系。
刘建杰不能以追讨工钱为由,采取威胁手段。”
宋贵终于转过身,看着公诉人:“他追讨工钱,是正当权利。
他打人,是因为撞见王金城睡了他老婆。
这两件事,一审判决里一个字没提。
判决书只写了他要钱,没写他为什么打人、钱是谁提的。
这就是事实不清,你认不认!”
赵审判长敲了下法槌:“辩护人,注意措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