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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章 辩护人,注意措辞(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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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点整,合议庭入席。

审判长姓赵,五十来岁,面相温和,花白头发梳得整齐。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核对当事人身份。

刘建杰被法警带进来,穿着号服,比上次会见时又瘦了一圈。

他看见宋贵,点了下头,在被告席上坐下。

赵审判长敲了下法槌:“刘建杰敲诈勒索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存在矛盾,决定再审。现在开庭。”

他先让检察官陈述。

公诉席上坐着两个检察官,一男一女,男的五十来岁,头发灰白: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刘建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揭发隐私相威胁,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一审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建议维持原判。”

赵审判长转向宋贵:“辩护人,你陈述申诉理由。”

宋贵站起来,把出警记录复印件抽出来,双手递到审判席。

“审判长,我先说一个时间。原审判决书写的是:次日上午,王金城报警。

这是判决书第四页倒数第二段。”

“但城东派出所的出警记录上写的是:案发当晚,王金城到所报警,并且自称已与对方私了,对方收钱后离开。

出警记录末尾有陈所长的亲笔批注。”

赵审判长低头看材料。

公诉人席上,男检察官举手:“审判长,出警记录是手写备注,没有正式签名,形式上存在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宋贵:“审判长,手写备注有没有法律效力,要看谁写的。

陈所长今天来了,在门外等着。

他可以当庭说明。”

赵审判长和左右审判员低声交换了几句,点头:“传证人陈建国。”

门推开,陈所进来。

他在证人席上坐下,举起右手宣誓。

赵审判长问:“出警记录上的铅笔字是你写的?”

“是。”

“什么情况下写的?”

陈所清了清嗓子:“当天晚上,王金城来所里做笔录。

做完笔录,他随口说了一句,已经跟对方私了了,给了他一万。

我觉得不对劲,问他私了还报警干什么。

他说他回去想想,怕被继续敲诈。

我就随手在出警记录末尾记了一笔,怕自已忘了。”

“当时有没有别人在场?”

“值班的小赵在。再就是王金城。”

赵审判长看向公诉人:“公诉人有无问题?”

男检察官站起来:“陈所长,你记这行字的时候,王金城有没有说,他是被敲诈的?”

“他说了。他说对方要两万五,他先给了一万。”

“那你为什么不当场立案?”

陈所长顿了一下:“他后来又走了。第二天才正式报的警。”

男检察官转向审判席:“审判长,即便报警时间是在当晚,王金城当晚报警的内容也仍然是被敲诈。

报警时间早晚,不影响敲诈勒索的构成。”

宋贵接过话:“审判长,报警时间不是关键,关键是报警的顺序。”

“王金城第一次报警时,先说的是被敲诈,后来说被打。

而判决书认定的是,先被打,后被敲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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