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章 被告质疑自己制作的清单,这不合逻辑(2/2)
休庭期间,旁听席上议论声嗡嗡响。
钱正明坐在原位没动,手指还在膝盖上敲。
旁边那个政法委的人凑过来:
“钱律,这案子,你怎么看?”
钱正明沉默了几秒。
“有点意思。”
“就有点意思?”
钱正明转头看了他一眼,嘴角动了一下,像是笑,又像是咬牙:
“这个宋贵,不按套路出牌。”
“怎么讲?”
钱正明:“他不跟你争大道理。他就盯着一个小口子,一刀一刀往里剜。
检疫报告编号错了,他就死咬编号。
饲料设备没记录,他就死咬记录。
全是程序上的小问题,但架不住法官吃这套。”
“那被告不是麻烦了?”
钱正明没回答,站起来往外走。
走到门口,回头看了一眼原告席上的宋贵。
宋贵正低着头跟赵锦年夫妇说话。
钱正明心里莫名地烦。
是那种看到年轻后辈随时追上来,要把自已这个老登拍在沙滩上的烦。
下午两点,庭审继续。
韩法官:“原告,继续举证。”
宋贵站起来,从档案袋里抽出一沓厚厚的材料。
“审判长,我方提交四组证据。
第一组:猪场资产投入凭证,包括种猪采购合同、饲料采购发票、设备采购合同、栏舍建设合同、运输车辆购置发票,证明原告猪场在被扣押前的资产规模和实际价值。
第二组:猪场经营流水和纳税记录,证明猪场在正常经营期间的盈利能力。
第三组:被羁押期间猪场无人管理的事实证据,包括员工证言、村委会证明、现场照片。
第四组:国家赔偿决定书及支付凭证,证明原告已经获得的人身自由赔偿,但财产损失未获赔偿。”
法警将证据转呈审判席和被告席。
李律师翻看证据,眉头越皱越紧:
“原告,这份种猪采购合同,金额是四百八十万。
但合同上的种猪数量是三百头,不是二十四头。”
宋贵:“合同是分批履行。被扣押的是最后一批,二十四头种猪。
前面已经配种产仔,计入母猪和育肥猪数量。
所有耳标号在扣押清单上都有记录。”
李律师翻到饲料采购发票:
“饲料采购发票总额三百二十万,但扣押清单上的饲料库存只记了八十万。”
宋贵:“因为饲料是持续消耗品。
被扣押时的库存是八十万,但猪场正常运营期间,每月饲料采购额是二十万。
七百多天,按正常经营计算,饲料采购额应该在四百六十万以上。
这部分损失,属于经营损失,我方没有主张。
我方只主张被扣押的八十万库存饲料。”
李律师沉默了几秒,翻到设备采购合同,又翻到栏舍建设合同,再翻到运输车辆购置发票。
“审判长。”
“原告提交的这组证据,真实性需要核实。
而且,这些证据只能证明猪场在被扣押前的资产规模,不能证明这些资产在扣押时仍然存在。
比如运输车辆,可能在被扣押前就已经报废了。”
宋贵:“扣押清单上有运输车辆的型号、车牌号、购置日期。
被告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对车辆现状进行鉴定。
但我要提醒被告,扣押清单是被告自已制作的,上面有被告两名办案人员的签字和公章。
现在被告质疑自已制作的清单,这不合逻辑。”
李律师:“审判长,我方并非质疑扣押清单的真实性,而是质疑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
原告主张的资产价值,是以采购时的价格计算,没有考虑折旧。
比如栏舍,使用年限已经超过五年,残值远低于建设成本。”
宋贵:“审判长,我方主张的赔偿金额,已经考虑了折旧。
具体计算方式在证据第四组中有详细说明。
如果被告对折旧率有异议,可以申请评估。
但我方要强调的是,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是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这个相应应当以灭失时的市场价为准。
折旧后的残值,恰恰是灭失时的市场价的一部分。”
李律师:“审判长,原告这是在混淆概念,”
韩法官:“被告代理人,法庭提醒你,质证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意见。
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属于法庭辩论阶段的内容。”
李律师张了张嘴,坐下了。
孙副大队长在旁听席上脸色已经黑得像锅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