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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章 我问你,扣押的活猪,是不是应当返还的财产?(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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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他们今天坐在这里,是因为他们相信法律能给他们一个公道。”

“审判长,我的辩论意见发表完毕。”

宋贵坐下。

法庭里陷入安静。

韩法官:“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李律师站起来,清了清嗓子:

“审判长,我方辩论意见三点。

第一,原告主张的活猪扑杀,有检疫报告、扑杀记录、无害化处理证明为证,程序合法。

第二,原告主张的饲料、兽药、设备等物品,因长期无人管理自然灭失,不属于违法处置。

第三,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没有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赔偿范围,不包括市场经营损失。”

宋贵立刻举手:“审判长,我请求补充辩论。”

韩法官:“准许。”

宋贵站起来:“被告代理人说,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不包括市场经营损失。

但我要提醒被告代理人,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明文规定:

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被告代理人,我问你,扣押的活猪,是不是应当返还的财产?

扣押的饲料、设备、车辆,是不是应当返还的财产?

如果是,那么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有什么问题?”

李律师站起来:“审判长,原告引用的法条没错,但原告混淆了财产和经营损失的概念。

活猪、饲料、设备、车辆,这些是财产。

但猪场倒闭造成的经营损失,不是财产。

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包含了大量经营损失,这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宋贵:“审判长,我方主张的赔偿金额,全部基于扣押清单上的财物,没有一分钱是经营损失。

活猪按灭失时的市场价计算,饲料按采购价计算,设备、车辆按折旧后的残值计算。

这些全部是财产的直接损失,不是经营损失。”

李律师:“审判长,原告的计算方式有问题,”

韩法官:“被告代理人,法庭辩论应当围绕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发表意见。

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法庭将在合议时综合考虑。

双方有无最后陈述?”

宋贵:“有。审判长,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扣押原告全部猪场资产,七百多天后原告无罪释放,被告至今未返还。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被告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应当给付赔偿金。

我方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律师:“审判长,我方坚持答辩意见。

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韩法官:“现在休庭,合议庭评议。鉴于本案需调取新证据,宣判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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