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7章 辩护人保留上诉意见(1/2)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陈剑撑着轮椅,坐直身体: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三名被告人,提前预谋,分工明确,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请求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马强、张浩、李磊三人无期徒刑。”
钱大中:“审判长,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第一,三名被告人均为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三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第三,社会调查报告显示,三名被告人家庭监护缺失,属于事实孤儿,其犯罪具有社会原因。
第四,吴秉正教授等专家认为,本案不属于情节恶劣的极端情形。
辩护人请求法庭,对三名被告人减轻处罚,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宋贵:“审判长,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
第一,三名被告人虽为未成年人,但作案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不属于从轻的法定情形。
第二,所谓认罪态度较好,是在证据确凿、无法抵赖的情况下作出的,且主犯庭前供述反复,庭审中避重就轻,毫无悔意。
第三,事实孤儿不是免罪理由。
全国有数百万留守儿童,绝大多数遵纪守法。
拿留守当挡箭牌,是对所有留守儿童的侮辱。
第四,吴秉正教授的意见书,不是证据,是学术观点。
学术观点不能代替司法判断。”
宋贵转向钱大中:
“钱律师,您刚才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帮您算一下。被害人被打了三十多处,每一处创口,平均不到四个月。
您觉得,一条命,三十多处创口,就十年?”
钱大中:“宋律师,你这是在偷换概念。”
宋贵:“我偷换概念?好,那我不偷换。
我就问您,如果您是法官,您怎么判?”
钱大中:“辩护人不是法官。”
宋贵:“对,您不是法官。
可您刚才提了那么多从轻的理由,不就是想让法官这么判吗?
您把留守可塑性精神病过失全摆出来,不就是想说他们还是孩子吗?
可被害人也是孩子。您替三个孩子说话,我替一个孩子说话。
这个孩子,他不能说话了。他的嘴,被铁锹打烂了。”
旁听席上,被害人母亲发出一声压抑的哭嚎。
被害人父亲死死搂着她,自己脸上也全是泪。
审判长敲槌:“肃静。”
宋贵深吸一口气,声音稳下来:“审判长,我说完了。”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马强站起来,低着头:
“我......我知道错了。我当时脑子一热......我不是故意的......”
宋贵:“脑子一热?你挖坑的时候脑子热不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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