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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章 审判长,对方在污蔑我当事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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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你说。”

魏成功道:“上诉人代理人反复强调零点几秒刹车,但请法庭注意,孙墨追了三个路口,整个过程持续数分钟,期间不断逼近。

我当事人听见死亡威胁的那一瞬间,不可能理性判断他是不是零点几秒后刹车。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看的是追赶行为整体是否制造了损害风险,孙墨的高速追赶制造了危险,我当事人跳车是危险现实化的结果。

一审判决三十万,合情合理。”

宋贵把视频再拖出来:“魏律师说整体追赶行为制造危险。

但危险现实化需要看最后介入因素。最后介入因素是什么?

是孙师傅喊完话之后主动刹车、车头右让、保持五六米距离、停车报警。

追击行为在胡小军跳车之前已经终止了。一个已经终止的行为,怎么导致后面的损害?

这明明是追赶行为终止后,胡小军自行选择跳车。”

魏成功:“我当事人不知道他会刹车!他听见的是撞死你!”

宋贵:“审判长,正常人听到这话会是什么反应?直接跳车?

不,应该是先观察,发现我方当事人减速后,更不会做出跳车举动。

对方这么做完全是想要逃避法律制裁。”

魏成功:“审判长,即使如此,也不能排除他判断孙墨是在减速准备撞击。

胡某在高速行驶的摩托车上,只有一两秒判断时间,不能要求他像法官一样冷静分析。”

宋贵接过话:“好,魏律师说减速可能为了撞击。

那我请问,孙师傅减速之后,车头往哪边偏的?”

魏成功:“......往右。”

“往右。胡小军的摩托车在前方什么位置?”

“......在左前方。”

“孙师傅往右让,胡小军在左边,这叫调整方向逼近撞击?魏律师,你开车没有?你往右打方向盘是为了撞左边的人?你物理是体育老师教的?”

法庭里终于绷不住了,旁听席上一个实习生笑出了声,法警扭头瞪了一眼。

方审判长敲法槌:“旁听人员肃静。上诉人代理人,注意比喻的恰当性。”

宋贵点头:“审判长,我道歉。

但我请求法庭注意,孙师傅往右让、胡小军在左边、两人距离五六米。

这三个事实叠加在一起,唯一合理的解释是:

孙师傅在避让,不是在逼近。

审判长,证据不会说谎,但对证据的解读会说谎。”

魏成功深吸一口气,换了个路子:“审判长,退一万步说,即使孙墨没有撞人故意,他追了三个路口的行为本身也超出了扭送现行犯的必要限度。

扭送可以记车牌、报警、跟踪,不一定非要持续追赶。

他选择持续追赶,制造了危险,就应该对危险现实化的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判决三十万,已经考虑了双方过错比例。”

宋贵点头:“魏律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说有权扭送,有没有规定扭送必须步行?

有没有规定扭送不能追?有没有规定扭送要保持多少米距离?没有。

法律授权公民扭送现行犯,孙师傅追贼,是扭送的必要手段。

你要求一个修车师傅在半夜追贼的时候,先计算我追多少米算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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